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原告恭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海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許海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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