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原告恭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海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許海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原告恭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海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許海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