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汝聰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憑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