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汝聰

被上訴人

即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憑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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