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七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法官黃斯偉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