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債務人 林琦珍 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