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272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光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發票金額。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