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00號

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芝綺 間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史華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