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陳運爐
相對人 劉鑅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106266號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起詐欺等刑事告訴,請於該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向桃園地檢署提起詐欺等告訴,固提出告訴狀1份為證,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刑事告訴,既非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之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