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壢簡字第25號

原告 彭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育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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