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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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票號X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三百
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被告僅匯款清償二百萬元,尚餘一百萬元
未清償,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被告與原告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嗣兩造協
議結束此種不正常男女關係,當時被告為了不讓此事曝光,且在原告一再威脅下
,最後不得已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作為贈與,此後兩造即未再往來。惟系爭
支票屆期時因社會景氣不佳,被告無力兌付,乃要求原告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