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九八號
上 訴 人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玖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及刑事訴訟第四百九十條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