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803號
原 告 蔡隆吉
訴訟代理人 蔡淑真
原告與被告 陳武雄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