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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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施宥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葉俊傑於具保人施宥榛繳納保證金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宥榛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具保人施宥榛因被告葉俊傑偽造貨幣案件,經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經釋放,惟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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