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先
黃錫峯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正先犯傷害罪,共二罪,分別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錫峯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陳正先及黃錫峯均為攤商,於民國99年4月10日上午6時至7時間之某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之三廠市場內因攤位擺設問題發生爭執,雙方竟均基於傷害人身體的犯罪意思,互相拉扯,致黃錫峯受有右腕挫傷、左肘瘀傷、頸扭傷、胸部挫傷等傷害,陳正先受有右臉挫傷疑似眼挫傷及左胸壁挫傷等傷害。
(二)詎陳正先心有不甘,欲找黃錫峯理論,遂另基於傷害人身體的犯罪意思,於99年4月17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之三廠市場內,隨手拾路邊棍子毆打黃錫峯,致黃錫峯受有頭部外傷、頭皮挫傷、輕微腦震盪、右手擦傷、左手前臂挫傷等傷害。嗣經黃錫峯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黃錫峯、陳正先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正先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被告黃錫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證人即告訴人陳正先、黃錫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 鄭美鳳 、 杜靜波 於警詢之證述。
(五)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六)被告陳正先坦認於99年4月10日上午6時至7時許,在三廠市場與告訴人黃錫峯發生拉扯,惟矢口否認涉犯本件傷害犯行,辯稱:拉扯本身沒有造成雙方受傷,告訴人所受之傷勢係因告訴人黃錫峯毆打其之際,打到其身上所放置之零錢盒所致云云。經查:
1、被告陳正先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黃錫峯發生拉扯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事後告訴人於同日前往新竹國泰綜合醫院就診,經醫師診斷其受有右腕挫傷、左肘瘀傷、頸扭傷及胸部挫傷等情,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見偵查卷第8頁)在卷足憑,堪認告訴人確有受上開傷害明確。
2、再者,復有被告陳正先於偵查中之供述:「(問:既然說
04.10先拉扯,黃錫峯才出拳打你,你沒機會還手,拉扯本身沒造成雙方受傷,那黃錫峯當日怎麼受傷?)我背一放有零錢盒包包,黃錫峯打我背時打到零錢盒,右腕才會受傷。」、「(問:這樣的話,左肘怎麼受傷?)不知,也可能打到零錢盒。」、「(問:腕、肘的傷若都與零錢盒有關,頸、胸部的傷總不可能與零錢盒有關?)我無法回答這問題。」(見偵查卷第20頁),足見被告說詞避重就輕,無法具體說明倘告訴人黃錫峯真係於拉扯期間誤擊其身上之零錢盒,何以告訴人頸部、胸部會受有上開傷害;及參酌證人黃錫峯於偵查中具結所述:「(問:04.10發生拉扯?)有,…拉扯本身就造成二人受傷,…」(見偵查卷第20頁)等語,足徵告訴人黃錫峯之傷勢,應為於兩人拉扯期間所致甚明,是被告陳正先上開所辯,係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陳正先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黃錫峯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2、數罪併罰:被告陳正先就上開傷害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二)科刑:審酌被告陳正先、黃錫峯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因攤位擺設問題而生爭執,遂均因情緒失控而互相拉扯,顯見其等自制能力不佳,及被告陳正先因遭受傷害後而懷恨在心,另於黃錫峯營業期間,以棍子攻擊黃錫峯致其受有身體法益之侵害並間接影響其營業收入,及考量被告等2人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針對被告陳正先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