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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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上訴人朱○○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朱○○及共同正犯少年甲女(姓名年籍詳卷)一再主張彼等於警詢之自白,係配合警察要求而製作等情。而彼等既否認該等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亦否認該陳述與事實相符。原判決卻認定上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不無違誤。又原判決以上訴人於偵查中稱:在警局作筆錄時,未被刑求,亦未被罵等語。而謂警察並未以肢體刑求及言詞辱罵等不法手段,騙誘上訴人或證人,不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詐欺」手段,認定彼等警詢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依第一審少年法庭另案九十二年度少護字第二一六號裁定之認定,足資證明甲女於警詢之自白不具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而被害人乙女(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亦與事實不符,是否足採?尚有疑慮。又乙女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在原審前審出具書狀,證明上訴人並未侵犯乙女。足證上訴人並無對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行。㈢、甲女既經上開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上訴人自無與甲女共同性侵乙女,不可能有原判決認定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定「二人以上共同犯(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者」之罪刑,更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或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加重其刑之問題。原判決就此有利上訴人之事項,未予調查亦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顯有違誤。㈣、依甲女、乙女及證人朱志○於第一審少年法庭之證述,足證朱志○在案發日確有到場,且在甲女載 柯志樺 回家後再折返至上訴人之住處時,朱志○均與上訴人及乙女同處。但原判決對上開有利上訴人之證據,未予說明不可採信之理由,亦未傳訊乙女以查證其所述不實,遽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違誤。又本院前次發回理由,亦指摘朱志○分別於第一審及第一審另案少年法庭,就其待在上訴人之房間時間之證述,互有歧異。原判決未說明憑以取捨認定之理由,理由亦有不備。㈤、原判決依證人 陳子文 於第一審之證述:至上訴人之住所找其製作筆錄時,甲女從二樓下來,本來說上訴人不在,後甲女說上二樓找上訴人,然後將門鎖上,後來發現樓上有人跑動,衝上三樓,看到上訴人在三樓要翻牆,另一位同事抓到上訴人等語。而認定甲女所辯其警詢筆錄,係因警方之要求而配合製作等情,不可採信;並作為上訴人斷罪之論據。但陳子文係證述:彼等去找上訴人作筆錄時,有位女子從二樓下來,應該是甲女等語。足見陳子文不確定其所遇見之女子為甲女,僅基於個人之推測認定為甲女。按個人推測之詞,不具證據能力。原判決卻以陳子文上開證述,作為上訴人論罪之依據,有理由不備及與卷存證據不符之違法云云。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成年人與少年二人以上共同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成年人與少年二人以上共同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不足採信;上訴人於警詢之自白、甲女於警詢之證述,具證據能力;朱志○於第一審少年法庭之證述,不足採信;乙女於警詢、偵查、第一審少年法庭、第一審、原審前審之證述,為真實可採;上訴人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所具書狀,不足認定上訴人無本案犯行;上訴人與甲女間就共同對乙女強制性交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次查甲女係與上訴人同至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已經甲女於偵查中證述無訛。則陳子文顯無誤認甲女之可能,其於第一審之證述,自非推測之詞。又法官於辦理具體案件,對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原應自行依其調查所得證據及本於其確信之見解而為判斷,彼此不受拘束。共同正犯甲女於第一審少年法庭之裁判結果,核係個案見解,原審法院既不受拘束,亦無加以調查必要。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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