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 張建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意生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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