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債務人 許素禎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至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路
○○○號11樓)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到院。
⒉提出債務人全戶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每月所領取政府補助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轉帳資料影本。
⒊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所投保之商業保險保單為何?並提出該保單。
⒋提出債務人近3個月內之薪資單明細。
⒌提出債務人自民國10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
⒍據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
人於98年7月間以其子發生車禍須賠償對方為由無法履行協商條件致毀諾。債務人應陳述上開事由是否屬實?若為真,應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