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 戴遐齡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 陳素秋
謝忠良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裴偉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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