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吳廷芳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江錫麒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為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附表編號3,權利範圍欄所載「1/2」,有顯然錯誤,應係「全部」,為此聲請裁定更正。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判決附表編號3,權利範圍欄所載「1/2」,判決已於理由欄五、(七)內敘明,經本院現場勘驗,該建物係被繼承人 吳日麟 與兄弟共有,兩人應有部分各為1/2,並定有分管契約,被繼承人吳日麟分管附圖A部分。此部分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盧品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