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吳廷芳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複代理人 謝瑋純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劉曉頻 被告 吳瑞琴
吳瑞貞 吳瑞琪 吳瑞秋 吳瑞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