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戊○○、己○○、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叁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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