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詹德裕
被 告 陳美鳳
被 告 江妙
被 告 廖天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詹德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美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江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廖天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