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3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39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97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5個月內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月 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