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毒抗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毒抗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23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六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四時二十五分許前七十二小時內某時(扣除為警查獲後至採尿期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IDO汽車旅館」六○七室,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嗣為警於同日凌晨三時十分許,在上址查獲。雖然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於上揭時、地,施用MDMA,辯稱:其去上開汽車旅館是送麥當勞給友人,並未施用MDMA云云。惟被告於上述時、地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警逮捕所採取之尿液,送檢驗之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原審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洵堪認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該裁定之理由,與事實並不相符,誠難令被告甘服,爰因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即明確表明未施用MDMA。被告深深懷疑係送驗尿液被他人掉包,以致送驗結果有MDMA反應。被告重申「本人絕無施用MDMA」,望請鈞長將送驗之尿液與本人之DNA作一比對,否則被告實難甘服,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㈠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凌晨三時十
分許,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IDO汽車旅館」臨檢,現場查扣經人丟棄地上之大麻一包(毛重○點九公克)、MDMA二包(分別為三顆一包,五顆一包)、笑氣鋼瓶六瓶、一粒眠七顆等物,被告適在該處,經警帶回桃園分局調查並採尿送驗之情,已據被告陳述在卷,並有桃園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七號卷第八十二頁至第八十四頁)在卷可稽;又被告雖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惟在桃園分局採集尿液,係被告排放尿液至乾淨之空瓶後,親自封瓶、捺印、簽名之情節,已據被告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警詢(同前偵查卷第八頁)供述在卷。而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偵查時,經檢察官詢問:「對警局採尿過程有無意見?」,被告回答:「沒有」。均未提及採取送驗之尿液質疑可能被掉包。其經原審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後,始抗告稱:「…懷疑送驗尿液被他人掉包…」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㈡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
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亦為邇來我國實務所是認。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該公司採取EIA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後,復採取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檢驗結果呈MDMA之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同前偵查卷第一一二頁)。依該報告所示,其所進行者已包括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之確認檢驗方式,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堪可認定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被告空言否認,委不足採。
㈢按服用MDMA三天內約有百分之六十五以原態及百分之七
十以MDA形態排泄於尿液中,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管檢字第一○九六五二號函可憑,是堪認被告係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凌晨四時二十五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七十二小時內某一時間內(扣除逮捕後採尿前之時間),有施用MDMA之行為。
㈣綜上,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堪認定。而被告未曾因
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從而,原審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並無不當。被告所執前開抗告事由,聲請撤銷原裁定,核為無理由。至其所請採尿與送驗尿液比對乙節,則在無任何事證足認有混淆、或被掉包之情形,本院亦認無再鑑驗之必要,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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