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毒品│有期徒│93年3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12.31│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危害│刑10月│初起至93├────────┤│制條例第10│款│5月,如││防制│。│年3月25│93年度訴字第1623├─────┤條第1項││易科罰金││條例││日。│號│94.02.23│││以銀元三││(施│││││││百元(新││用第│││││││台幣九百││一級│││││││元)折算││毒品│││││││一日。││)││││││││├──┼───┼────┼────────┼─────┼─────┼─────┼────┤│毒品│有期徒│93年3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12.31│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危害│刑6月│初起至93├────────┤│制條例第10│款│3月,如││防制│。│年3月25│93年度訴字第1623├─────┤條第2項││易科罰金││條例││日。│號│94.02.23│││以銀元三││(施│││││││百元(新││用第│││││││台幣九百││二級│││││││元)折算││毒品│││││││一日。││)││││││││├──┼───┼────┼────────┼─────┼─────┼─────┼────┤│毒品│有期徒│94年1月│本院│96.01.09│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危害│刑7月│14日起至├────────┤│制條例第10│款│3月又15││防制│。│94年1月│95年度上訴字第├─────┤條第2項││日,如易││條例││21日。│4369號│96.01.09│││科罰金以││(施│││││││銀元三百││用第│││││││元(新台││二級│││││││幣九百元││毒品│││││││)折算一││)│││││││日。│├──┼───┼────┼────────┼─────┼─────┼─────┼────┤│毒品│有期徒│94年1月│本院│96.01.09│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危害│刑10月│14日起至├────────┤│制條例第10│款│5月,如││防制│。│94年1月│95年度上訴字第├─────┤條第1項││易科罰金││條例││21日止。│4369號│96.02.01│││以銀元三││(施│││││││百元(新││用第│││││││台幣九百││一級│││││││元)折算││毒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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