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家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