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戴安妤

被告 林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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