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告 林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告 林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