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劉艷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00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7年3月27日之106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見本院卷第10頁)之更正事項非屬事實,係屬違法,並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6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因將案號誤繕寫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99號」,本院依法職權更正為「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499號」,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郭淑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