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27號抗告人 林有清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因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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