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8號原告 蔡國源 即菳樺行訴訟代理人 廖依玲 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天星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法三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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