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38號聲請人 楊雅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坤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曹坤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載民國107年11月26日與附表不同)
三、請陳報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因事實理由載106年10月25日提示,聲明載107年11月26日提示而有不同,何者正確?且於到期日前不能提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