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8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亦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年度撤緩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7年11月23日所為107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十六行關於「11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月2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十六行關於「11月22日」之記載,係「10月22日」之誤寫,且該部分文字之誤寫,並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