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40號聲請人 林兆童 上列聲請人與唯鮮國際有限公司、 林全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①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到期日②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自何時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三、經查,相對人林全進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死亡,故請陳明是否撤回本件對其之聲請部分。
四、承上,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故請 陳報 有代理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如選任特別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