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5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1,25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