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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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00000000
甲○○○○○庚○○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