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宗霖因竊盜、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3、4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吳宗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恐嚇取財│竊盜│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7罪│有期徒刑6月,共16罪│有期徒刑6月,共37罪│有期徒刑6月,共81罪│├────────┼───────────┼───────────┼───────────┼───────────┤│犯罪日期│103年10月28日至103年│103年10月28日至103年│104年1月4日至104年│104年1月4日至104年│││11月16日│11月17日│7月1日│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860號│25860號│16765、29604號│16765、296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4號│104年度易字第996號、│104年度易字第996號、││││││105年度易字第59號│105年度易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2日│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4號│104年度易字第996號、│104年度易字第996號、││││││105年度易字第59號│105年度易字第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886號(編號1至2已定│5886號(編號1至2已定│7266號(編號3至4已定│7266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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