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燿萌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被告余宗霖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被告 廖顯財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燿萌犯……。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7、10部分均無罪。……」、「余宗霖犯……。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無罪。……。」、「廖顯財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燿萌犯……。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7、10部分均無罪。……。」、「余宗霖犯……。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均無罪。……。」、「廖顯財犯……。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林燿萌、余宗霖、廖顯財被訴及所犯各罪之情形,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林燿萌、余宗霖、廖顯財所犯無罪部分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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