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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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95年9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5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