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8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乙○○  台中市○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滯之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
金壹佰伍拾元.延滯之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之
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伍拾元.延滯之第四個月當月計收
違約金陸佰元.延滯之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柒佰伍拾元.延
滯之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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