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惠美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104103│0000000000│07月30日││六三│││元│3│起│││├──┼───┼─────┼──────┼──────┼───────┤│003│新臺幣│蕭惠美428│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57216│0000000000│10月18日││.七五│││元│026│起│││├──┼───┼─────┼──────┼──────┼───────┤│005│新臺幣│蕭惠美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58274│0000000000│10月18日││.七五│││元│206│起│││├──┼───┼─────┼──────┼──────┼───────┤│006│新臺幣│蕭惠美54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94110│0000000000│10月15日│││││元│302│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惠美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3年0│││104103│0000000000│08月29日││8月29日起至│││元│3│起││清償日止,按月│││││││依394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惠美於民國99年9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緣相對人蕭惠美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5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蕭惠美於民國95年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7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蕭惠美於民國98年3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76元及費用1380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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