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債務人 陳慧文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
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新北市私立菁英幼兒園員工薪資明細條在卷足憑(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卷,下稱聲請更生卷,第10
7至10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總清償金額64萬8,000元,清償成數為16.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及每月願
盡力維持之全勤獎金共計2萬2,000元外,並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聲請更生卷,第45頁﹚。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2萬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40萬8,000元後,餘額為12萬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4萬8,00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2,949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747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2,202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2,439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需調查債務人保
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及股票集保帳戶部分,經查保單已失效無價值﹙見本院卷,第162至164頁﹚,股票部分亦於聲請更生前已經法院執行分配完畢﹙見聲請更生卷,第122至124頁﹚,則債務人並無期餘財產可供更生程序中清償。至於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浪費所致云云,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揮霍無度)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9,051元(計算式:22,202-12,949=9,051),已將該餘額九成九用以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9,0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債權總金額:397萬5,651元。││4.總清償金額:64萬8,000元。││5.總清償比例:16.3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6,513│852元│├──┼───────────────┼─────┼───────┤│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97,673│2,711元│├──┼───────────────┼─────┼───────┤│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257│494元│├──┼───────────────┼─────┼───────┤│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28,656│1,197元│││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6,167│942元│├──┼───────────────┼─────┼───────┤│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16,596│717元│├──┼───────────────┼─────┼───────┤│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55,888│806元│├──┼───────────────┼─────┼───────┤│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876│346元│├──┼───────────────┼─────┼───────┤│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6,025│935元│├──┼───────────────┼─────┼───────┤││合計│3,975,651│9,000元│└──┴───────────────┴─────┴───────┘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