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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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法定代理人丙○○(Peter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7年度智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針對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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