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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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99號異議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法官侯美滿」之記載,應更正為「司法事務官侯美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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