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劉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