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八至十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文琛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6484號、第7203號、第7647號、第7720號、第8301號、第9690號、98年度易字第2976號、99年度簡字第1260號、第141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八至編號十二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5月26日17時│98年3月30日上午│98年8月27日晚間││)│20分許│8時許│7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801│98年度偵字第1739│98年度速偵字第51││││9號│4號│2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6484│98年度簡字第7203│98年度簡字第764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8月20日│98年9月14日│98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6484│98年度簡字第7203│98年度簡字第7647││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2日│98年11月24日│└──┴────┴────────┴────────┴────────┘┌───────┬────────┬────────┬────────┐│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8月29日下午│98年9月8日19時│98年9月16日下午││)│6時10分許│許│3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51│98年度速偵字第52│98年度速偵字第54││││29號│00號│6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647│98年度簡字第7720│98年度簡字第830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9月29日│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7647│98年度簡字第7720│98年度簡字第830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19日│98年11月17日│└──┴────┴────────┴────────┴────────┘┌───────┬────────┬────────┬────────┐│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9月4日凌晨│98年10月27日上午│98年10月15日中午││)│2時16分許│6時許│12時36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3│98年度速偵字第65│98年度速偵字第62││││69號│40號│8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410│98年度簡字第9690│98年度易字第297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5日│98年12月16日│99年3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1410│98年度簡字第9690│98年度易字第297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4月1日│99年1月25日│99年4月12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20時│98年10月21日18時│99年1月20日13時││)│8分許│許│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62│98年度速偵字第62│99年度速偵字第64││││87號│87號│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976│98年度易字第2976│99年度簡字第126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976│98年度易字第2976│99年度簡字第1260││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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