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謝賢君 代理人 賴竹茂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俊鴻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光榮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與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雖有1輛車號為000-0000自小客車(民國85年出廠、廠牌:FORD),惟該車據債務人陳報業已失蹤,且依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已無殘值。又債務人於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經本院函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後,其陳報債務人投資餘額為新台幣0元。故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