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漢華52歲民.受刑人湯惟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4017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漢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漢華因被告湯惟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10190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後,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紙1在卷可稽。又被告經聲請人依法於100年5月31日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