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乙○○
DenisL
丙○○Helen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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