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延長押裁定(八十五年度上重更㈠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自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押期間予以裁定延長,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鄭三源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