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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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四號
再抗告人即被告之父 林金池 被告甲○○右再抗告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金池,因其子即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聲請具保停止押,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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