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聲明異議之確定判決,係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論處罪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吳雄銘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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